筹建基金行业协会的各项工作正在进行中,有关监管部门表示将积极推动基金行业协会成立,更多地发挥基金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的作用。但笔者建议,基民一直呼吁的基民维权组织创新??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维权组织“基金持有人协会”应尽快提上日程。
笔者认为,为了打消基金持有人的疑虑,也为了切实根除个别基金以现代基金管理和市场契约之名侵蚀基金持有人利益,在成立基金行业协会的同时,应尽快成立一个类似于“消费者保护协会”或“中小投资者保护基金”之类的对基金公司管理层及行业协会进行制衡或相互促进的专业组织??基金持有人协会,并以法律授权的方式授予其“代为求偿权”和“一定比例表决权”。
不可否认,基金行业协会成立之后,将在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增强行业合规诚信理念、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应该有对称的制衡约束机制,譬如“基金持有人协会”。相关统计显示,2008年以来绝大多数基金持有人损失惨重,但与基金持有人亏损形成鲜明对比是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者依旧旱涝保收、高薪养人。
实际上,个别行业协会为会员企业代言,甚至少数经营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业设立基金行业协会,在本已向基金管理者倾斜的天平上再度增加协会的组织保障,而在保护基金持有人话语权问题上如果无所作为,无疑将使权益保护的天平继续向基金管理人倾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将更难保障,这将是全体基金持有人的忧虑。
更重要的是,由于眼下规范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法律不足,在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者的博弈中,如果不能成立基金持有人协会,各个基金持有人只能陷入各自为战,没有一个主体可以真正代表全体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与相关主体进行博弈。譬如“3?15金融投诉调查”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投资者对基金公司的不满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夸大收益,二是费用过高。此外,也没有一整套合适的机制来保障基金持有人行使权力。譬如,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大会还需经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不在要经过托管人等。这种法律现状导致一旦基金行业协会不能合理平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社会责任与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关系,就会通过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绑定来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进而造成基金行业协会陷入行业利益的泥沼而不能自拔。而这无疑背离了行业协会“自治”的法律限度。正因如此,设立基金持有人协会更为迫切。